经营主体办营业执照登记时,最容易产生疑问的环节,就是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。拟定的地址能不能用?住宅和自建房能不能开店?哪些建筑物不能登记?需要准备什么材料?下面逐项为您解答。一、什么样的建筑不得作为经营主体的住所(经营场所)?
根据《山西省经营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八条,下列建筑物不得作为经营主体的住所(经营场所):
(一)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、规划、建设等手续,擅自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;
(二)未通过竣工验收或应当竣工验收备案未备案的;
(三)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、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;
(四)经鉴定为危房的;
(五)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;
(六)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;
(七)未经消防验收(消防验收备案)或消防验收(消防验收备案)不合格的;
(八)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;
(九)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(经营场所)的;
(十)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作为经营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的其他建筑物。
二、建筑物没有门牌号怎么办?
《山西省经营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“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)、乡(镇、街道)、村(社区)、街(路)、门牌号(楼号、房间号)”申请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。无门牌号的,需填写《经营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坐落示意图》。
三、住宅可以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吗?
《山西省经营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十条 申请人将住宅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的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,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,同时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,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、污染环境或影响居民身体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生产经营活动。
经营主体不得利用住宅开办或从事下列行业和项目:
(一)娱乐场所;
(二)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(自建房除外);
(三)生产(储存、经营)危险品;
(四)产生油烟(异味、废气)的餐饮服务项目(自建房除外);
(五)提供集群登记的项目;
(六)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项目。
将住宅作为住所(经营场所)的,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承诺书,承诺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虚假承诺的,视为提交虚假材料,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等的规定处理。
四、自建房可以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吗?
《山西省经营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 申请人将自建房用作住所(经营场所)的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,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。登记机关应将自建房用作住所(经营场所)的经营主体信息,及时告知住所(经营场所)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。
五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?
《山西省经营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 无法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登记的住所(经营场所)信息的,或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方式办理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的,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证明材料:
(一)使用自有房屋的,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;租赁他人房屋的,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租赁合同。属于转租、分租的,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、分租的材料。
(二)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,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店铺经营证明文件。
(三)属于集群经营主体的,提交租赁合同和托管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。
(四)租赁宾馆、酒店作为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的,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、酒店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。
(五)租赁各类专业市(商)场摊(铺)位作为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的,提交租赁合同和市(商)场管理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。
作为住所(经营场所)的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,申请人可以提交经备案的购房合同、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、人防工程认可书、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权属的生效裁判文书等合法证明文件。
六、无法提供产权证明,怎么办?
《山西省经营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 申请人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的,可以提交以下住所(经营场所)使用证明材料:
(一)位于各类经济功能区(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)内的,可由所在经济功能区的管委会或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;
(二)属于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的房产,可由该法人单位或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;
(三)其他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,可由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或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等出具。